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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Xinxi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缩写:XJ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BIM设计咨询、监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和建筑科学研究、建筑院校等从事建筑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坚持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促进自治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受政府委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资格认证,质量检验证等;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进行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对建筑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诉求和意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划的研究、论证;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

(四)制定行约、行规、职业道德规范,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五)组织开展建筑行业评比和创优活动;

(六)受委托组织建筑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开展建筑行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活动、课题调研;强化会员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八)组建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组织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九)受委托组织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十)受委托组织行业信用评价,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一)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会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二)加强本区各地、州、市建筑业协会的工作指导,相互交流,广泛合作,共谋发展。协调会员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依法开展自治区住建厅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承担委托的对建筑业统计、工程建设监理统计等的具体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五)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取得建筑行业职业或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备注:同为本会会员又是本会分支机构会员的按照本会会员标准收费,不重复收费;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暂不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经营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征询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征询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人选由业务指导单位和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待遇、缴纳的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原单位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征询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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